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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称考试9大注意事项

一、关于用什么颜色的笔答题

  考试中明确要求“使用蓝色、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题”,使用其他如“红色墨水、铅笔”答题,均为无效答题。但还是有很多考生出于实际业务工作中的习惯,仍在个别题目中用“红笔”、“铅笔”答题。针对题中涉及需要以“红字”反应或处理的数字,建议采取以下处理方式:

  1、在数字前加“-”表示;

  2、在数字外加“( )”表示;

  3、在数字后面加“(红字)”表示

  个别考生在涉及报表填制的主观题中,使用铅笔填写,是不允许的。

  二、关于在规定地方答题及书写

  各科的主观题试题试卷上,都采取的是预留空白地方给考生答题。应此,建议考生应注意要在相应的题目下答题,如果确实出现写错位置的情况,可采取首先在答案前面明确标明“第几大题、第几小题”的顺序号,其次,在正确答题的位置标明答案在第几页。但是切记不要写无关的客气、道歉话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另外,考生切记注意,不要在卷面上书写与试题无关的任何文字、图案(如考生姓名、准考证号码、表示情绪的话语等),在阅卷复核时会作为违纪标记处理。

  三、关于一题多答问题

  以往在试卷中发现,某些考题是要求考生在给定的条件下,作出判断或业务处理,不同条件下其结果不同,而考题只要求考生对一种给定条件进行处理,但往往考生对知识点掌握不够扎实,或者对题目要求理解不透,而将每一种条件下的处理都列示出来,这种做法会被视同无效答案。<BR>如:应收账款核算在有现金折扣情况下,折扣期内、折扣期外收到货款的处理不同,而考生往往对题中给的折扣条件不理解,将折扣期内收到、折扣期外处理都列示。建议考生应尽量理解题意、看清楚所问的问题,把握好答题的方式。

  四、关于答题时书写顺序号的问题

  在各科主观试题中,都是在大题下包括了很多的小题,考生答题时往往出现不书写顺序号,或者自编顺序号,并且很多都没有文字说明,个别情况下考生为抓紧时间都是选择会做的先做,打乱了题目列示的顺序。这样使评卷人员不易判断考生回答是针对哪一问。尤其是在题目的各问之间是有相互关联的情况下。这些现象在《财务管理》科目的计算题、《会计实务》的会计分录、《经济法》的简答题中比较普遍。<BR>建议考生答题时,应按照题目要求书写顺序号,所做的答案应尽量写在相应的题目顺序号下,尤其是在考生只做其中几道题时,更为重要。

  五、关于各科目各类题型的具体要求

  在各科目主观题各类题型前面,都列示了本类题型的一些具体要求,如下:

  我们发现考生在答题过程中,过于关注具体题目中的要求,很少对大题前面的要求在意,这样容易造成未按照基本要求答题。如上列示,要求列计算过程的,没有计算过程;要求保留小数点以后两位的,没有按要求保留;会计分录没有按照要求写一级、明细科目。

  建议考生在具体答题时,一定要注意每类题型有哪些基本要求,不要急于做题。

  六、关于“多多益善”的说法

  很多的考生,以及辅导班的辅导教师都有种观点,答题时多多益善,能写多少就写多少,这种做法对于知识掌握比较好的考生是“锦上添花”,但对于本来心里就没有底考生则是“画蛇添足”,起到了适得其反作用。在会计实务中,往往多做的分录抵销或冲销了正确分录;在经济法中,对理由的叙述,往往前后矛盾,得到相反的结论。

  建议考生答题时,切记不要随意发挥,职称考试的评判标准是非常严格,不存在某些考试中写的多,就可酌情考虑加分的情况。

  七、关于《会计实务》科目(初、中级)应注意的问题

  无论初级、中级会计实务,主要有两类题型,即“计算分析题”和“综合题”。考生应在如下两个方面特别注意:<BR>1、计算题应有计算过程一般实务中涉及计算题,都要求列出计算过程(因为有这个要求,因此计算过程是有分数的),由于会计上计算非常简单,多为加、减,因此,很多考生忽略了计算过程,往往一步到位得出结果。对于能够计算正确的,那么过程、结果的分数都可以获得,但如果只有结果而又没有计算过程,并且计算错误,那么就没有任何分数,如果有过程并方法正确,只是数字错误,那么考生还可以得到过程的相应分数。

  建议考生对于题中要求列出计算过程的计算题,一定要列示计算过程,不要因为仅仅就是简单的加、减就可以忽视。2、编制会计分录应注意方面

  ①会计分录“三要素”,即方向、科目名称、金额必须全部具备、正确。原则上缺少一项,或一项不正确,即该会计分录就不正确。允许“错位”表示方向,允许用“Dr”、“Cr”表示借贷方向。

  ②题目中要求写明细科目、专栏的,必须精确到明细科目或专栏。

  ③ 复合会计分录和简单会计分录的编制,很多同类业务可以采用编制一个复合会计分录即可,也可以采用编制多个简单会计分录完成,在答题时两种处理方式都可以。但由于编制复合会计分录是几个简单会计分录的合并,一个复合会计分录的分数是几个简单会计分录分数的总和,如果错了,则一分没有,而如果编制简单会计分录,对几个就给几分,得分率就提高了。

  如题目要求期末结转收入,涉及“主营业务收入”、“其他业务收入”、“营业外收入”三个账户,共3分。那么,编制复合会计分录,那么该分录3分,对就满分,错就一分没有;如果编制3笔简单会计分录,变成每笔分录1分,对几笔就给几分。

  建议考生答题时能够用简单会计分录表示,就不要编制复合会计分录。

  八、关于《经济法》科目(初、中级)应注意的问题

  1、“简答题”中对判断的表述

  《经济法》科目中“简答题”,是在一个大题下有很多小问让考生判断,是考生容易出问题的地方,其表现如下:

  ①“笼统”判断。考生自己判断几个问题结果为均对或均错情况下,往往笼统回答为“全对”或“全错”。

  ②“含糊”判断。考生出于对答案把握不是很确定情况下,采取了含糊的表述方式,如“不全对”或“不全错”;也有的是因为题目中有两问,正好一“对”,一“错”,考生判断时也采取了上述表述方式。

  以上无论哪种表述方式都是不规范的。建议考生答题时应遵循“逐问判断,逐问说明理由”,明确给出每一问的判断结果,并说明理由。切记不可出现模棱两可的判断,标准答案中只有“正确”和“错误”的两种结果。

  2、判断和理由的表述应界限明确<BR>在简答题、综合题中,题目中基本上都是要求考生先判明事项,然后说明理由,而有相当部分考生表述的内容,让人难以分清是属于“判断”部分,还是在“理由”部分,而在评分中往往判断的分值和理由的分值是不同的。

  建议考生原则应先作出明确判断(即“正确”或“错误”或“合法”或“违法”等意思),再进一步阐述理由。

  九、关于《财务管理》科目应注意的问题

  1、对“判断”、“选择”、“评价”等的表述

  在《财务管理》科目中,往往考生在作答有关“选择、评价某方案或某项决策”的题目,面临对几种方案、决策进行选择或评价时,也出现了类似《经济法》科目中判断题的笼统或模糊表述方式,如“最好”、“都可行”等。

  建议考生应尽量逐个方案进行判断、评述,并根据需要将几种选择进行排列比较,如“A方案最好,C方案其次,B方案第三”,或者“A方案比C方案好,C方案比B方案好”等,尽量不要用“最好”或“最差”,或者“都行”“都不行”之类模糊的表述。

  2、计算过程问题

  《财务管理》科目的主观题部分,涉及到计算的地方非常多,除个别地方外,都要求列示计算过程,因此,考生也应注意尽量列示计算过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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